发稿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
2、立足法治视角评述各领域热点问题,具有专业性。
3、新闻来源可信,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严密,须为原创。
4、语言风格不限,可以严谨专业,也可以轻松活泼。
5、行文符合写作规范,层次清晰、条理分明、语言简洁,
6、收稿范围:
新闻稿考核稿文章新闻:公检法、工商税务、信访、消防以及个省市政府机关单位。
商业广告 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债权公告 致歉声明 遗失声明 公告 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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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公告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上海璟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和常州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案号(2024)苏0413破54号。嘉寓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6日前向嘉寓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西路怀德桥南华景大厦6楼,龚洋骏15861163213,黄燕158611153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各债权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提议,本管理人拟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30分准时在丰镇市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议题为:
一、核查债权;
二、审查债务人提交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加,另外,希望各债权人相互将召开会议的内容、时间及地点进行转告。
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宁波中茵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10274B,法定代表人:徐春波。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鄞州应急罚告〔2024〕第000222-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都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鄞州应急罚告〔2024〕第000222-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俞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98327,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88号。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7日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徐春波: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是宁波中茵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10274B,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的法定代表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227197402130211)。经本机关调查,宁波中茵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鄞州应急罚告〔2024〕第000222-1号),拟对你作为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按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都无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你,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鄞州应急罚告〔2024〕第000222-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俞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98327,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88号。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7日
公开道歉
广大人民群众:
我们是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赣0425刑初201号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元诗贵、元诗友,我们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直接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已认识错误,向社会公众道歉,请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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