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丢失 登报声明遗失补办手续 流程。
1、税务登记证遗失登报声明规定格式
2、税务登记证遗失补领 /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0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是否指定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有些地区有税务系统的报刊杂志,税务机关可能会推荐你去办理,这个自行考虑,一般来说在具有刊登广告业务资质的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都是合理的。登报说明后,需要准备书面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刊登声明的报刊杂志的原样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受理范围:
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申请条件
所有在本辖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遗失、被盗税务登记证件的,均可以申请办理。
三、所需提交的资料: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公章;
3.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4.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
3、其他公告 遗失声明登报格式
4、可刊登遗失声明:
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章类(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发票、银钱收据、卫生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车辆购置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证、记者证、人民警察证、身份证、护照、建筑师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遗失声明等。
可刊登公告:
如:注销公告、减资公告、清算公告、开业公告、、合并公告、娱乐场所公告、金融行业开业、迁址公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迁坟公告、寻车启示、身份证冒用声明等各类声明、启示、公告等。
特别提示:在您刊登前,需备齐相关登报手续。
座机:010-56192848
手机:13811212117
传真:010-56013613
QQ号:1278831851
地址:北京市南三环西路88号
|